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三、办理单位
www.655332.com
四、许可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23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附件2:(一)第49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49项,《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附件2:第6项
五、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要求。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场地的使用证明(单位证明或场地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替代)
5、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用健康证或合格的体检报告替代)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注: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 或复印,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委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必要性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应当符合卫生法规标准、条件、规范要求及未履行承诺的处罚)。
3、若申请人愿意签订履行承诺书,当场签订履行承诺书。
4、经初步审核合格且申请人又签订了履行承诺书的,委行政许可现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委行政许可向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移交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承诺书。
6、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对申请人进行指导服务并监督其履行承诺情况。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14 个工作日 。(现场踏勘,检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咨询电话:0792-8323285
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一科 咨询电话:0792-8323251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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